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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车出租(无锡市出租车图片)2022-10-06 19:16

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无锡市车出租,以及无锡市出租车图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无锡现在可以打车吗 2、无锡市出租汽车管...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无锡市车出租,以及无锡市出租车图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无锡现在可以打车吗
  • 2、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3、无锡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 4、今天无锡有出租车吗?
  • 5、无锡出租车的叫车电话
  • 6、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6修订)

无锡现在可以打车吗

可以。

4月20日起,无锡恢复市区出租车、网约车交通运营;恢复线上线下药店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疫情监测药品。

根据《通告》要求,出租车、网约车恢复运营后,各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严格规范车辆运营行为。驾驶员严格落实两天一次核酸检测,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按规定张贴“门铃码”,做好车辆消毒。市民乘坐出租车、网约车必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主动扫“门铃码”并配合驾驶员查验。

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适应城乡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市民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从事客运出租、货运出租和车辆租赁服务的营运汽车。

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货物,并且按照里程、时间计费的营运客车。

货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用户意愿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时间计费,载重量一吨以下(不含一吨)的营运货车。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按照时间、里程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用户以及相关的单位、个人。第四条 无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是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各市(县)交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各级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标准计量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应当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出租汽车发展实行总量控制。年度发展计划,由市交通部门会同计划、城建、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报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交通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六条 经营客运、货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级车况等级的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调度车辆营运的通讯设施;

(四)有相应的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和安全、机务、质检等管理人员;

(五)有营运管理制度。第七条 经营客运、货运出租汽车业务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级车况等级的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驾驶出租汽车二年以上或者驾驶汽车五年以上的经历;

(四)有出租汽车服务机构出具的接受委托管理的证明。第八条 从事车辆租赁服务的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条件,并且有相应的安全、机务、质检等管理人员。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三)有本市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且有驾驶汽车二年以上的经历;

(四)经出租汽车职业培训合格;

(五)遵守法律、法规。

被取消出租汽车服务资格的驾驶员,三年内不得经营或者驾驶出租汽车。第十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以上交通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交通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核准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交通部门核发的许可凭证,分别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对按照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交通部门核发出租汽车营运证件。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接受所在地交通部门每年组织的资质复审。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驾驶员必须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

被聘用的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聘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过户的,应当向所在地交通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停业期超过三个月者视为歇业。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四条 经营客运、货运出租汽车业务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原则,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第十五条 经批准经营的客运、货运出租汽车,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核定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客运、货运出租汽车必须符合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要求和下列规定:

(一)车辆整洁,牌照清晰,在规定位置明码标价、安装标志牌,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电话等服务标志;

(二)按照规定装置计价器、顶灯,路码表完好,并携带有效期内的计价器检定证书;

(三)客运出租汽车按照规定装置安全隔离防护设施,货运出租汽车备有捆扎货物和防雨的用具。

无锡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适应城乡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和时间计费的营运客车。第三条 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含兼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稳步发展”的方针,保护合法经营与公平竞争。第五条 无锡市交通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统一规划,协调。

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能,对出租汽车经营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标准计量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交通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客运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和社会监督。

客运管理人员应公正廉洁,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出示证件。第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处罚。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第八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车辆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

(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地(点);

(四)有营运管理和从业人员教育制度;

(五)经营单位有相应配比的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以及安全、机务、质检等管理人员。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业务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单位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个人持正式驾驶证、待业证明、身份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开业申请登记表;

(二)持开业申请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以上客运管理部门申请发给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持《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四)持营业执照到公安、税务、保险部门分别办理牌照、税务登记,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五)九座以下小型出租汽车到标准计量部门安装经整车检定合格的收费计价器,并铅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以及空车待租标志;

(六)客运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的车辆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核发道路运输证、城市客运营运证和出租标志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卡,按物价管理部门审定的运价核定所经营车辆的出租收费标准。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备客车申请兼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按上述规定办理。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有本市机动车正式驾驶证;

(三)有三年以上驾龄;

(四)经出租汽车职业培训合格。

解除劳动教养的刑满释放人员,三年内不得经营和驾驶出租汽车(过失受处罚的除外)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及驾驶员服务卡,每年由市、县(市)客运管理部门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或驾驶出租汽车。第十二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加入客运运管理部门建立的个体出租汽车联合经营组织,接受行业管理,其经济性质、资产所有权不变。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新增、更新、转让出租汽车,必须事先向客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运输、工商、公安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经营者需停业或歇业,应当提前十日向客运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到客运管理部门缴销营运证件、收费凭证、出租标志牌,并到公安、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停业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视为歇业。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五条 经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健全营运管理制度,服从客运管理等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配合查处违法行为。

今天无锡有出租车吗?

有。截止2022年04月24日,无锡恢复市区出租车、网约车交通运营。各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严格规范车辆运营行为。驾驶员严格落实两天一次核酸检测,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按规定张贴“门铃码”,做好车辆消毒。市民乘坐出租车、网约车必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主动扫“门铃码”并配合驾驶员查验。

无锡出租车的叫车电话

目前

无锡市的出租车叫车电话是:88008800

希望对你有帮助

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包括从事客运出租、货运出租和车辆租赁服务的运营汽车。

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要求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时间计费的运营客车。

货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用户要求运送货物,并且按照里程、时间计费,载重量两吨以下的单排封闭厢式运营货车。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按照时间、里程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协调发展、总量控制、公平竞争的原则,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和环境。

市、不设区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 鼓励出租汽车行业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接受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见义勇为或者救死扶伤、主动承担抢险救灾任务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所得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和出让、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条 从事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

(二)用于运营业务的车辆等级达到一级车况;

(三)具有五十辆以上的运营车辆或者相应的资金;

(四)除固定资产外,具有不少于车辆总价值百分之五的流动资金;

(五)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用房和停车场地;

(七)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八)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考试合格的驾驶员;

(九)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从事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条件,并且具有不少于二十辆用于租赁业务的二级车况以上的车辆或者相应的资金。第十一条 从事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和管理方式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二)用于运营业务的车辆等级达到一级车况;

(三)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四)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五)有固定的停车场所;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十二条 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不设区的市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用于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申请领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经营企业除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个体工商户除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

申请领取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应当具有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且车辆及其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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